沈阳市出台最新民用暖气收费管理最新条例

时间:2019-10-14作者:jinqijian
  沈阳即将进入供暖期。你付暖气费了吗?10月13日,铜铝复合暖气片小编从沈阳市房地产局获悉,新颁布的“沈阳市民用暖气收费管理最新条例”(简称“条例”)。下面就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沈阳市出台最新民用暖气收费管理最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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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暖面积及用途以房证为准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暖用户缴费、居民使用供暖用户所在单位报销供暖费、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
  供暖单位和供暖用户应当签订供暖合同,载明供暖价格、收费面积、采暖标准等。双方在调整供暖价格、收费面积及相关政策时,应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暖消费合同。热用户未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但已形成供暖与供暖实际关系的,供暖用户应当缴纳取暖费。
  《条例》第九条规定,采暖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和用途为准。热用户实行采暖计量收费的,按照价格部门确定的供暖计量价格确定采暖费。
  特殊情况采暖费计费方法不同
  《条例》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的供暖费按照下列方式收取:
  居民住宅未记录在“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静止产权证书”区域内,有供暖设施的,供暖单位可以现场计量,也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根据室内使用面积计量计算采暖费;地面高度超过2.2米(包括2.2米)的,应当全额征收采暖费;地板高度小于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费。
  对于室内层高超过3.5米、低于6米的非住宅建筑,每0.3米(含0.3米、低于0.3米,按0.3米计算)收取10%的供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供暖双方根据热负荷协商增加。
  商用住宅取暖费,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静止产权证书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新建建筑供暖设施维修期间的供暖费,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暖单位的合同执行。供暖用户在采暖期间办理入住手续,应当承担通知日期后的取暖费用,通知日期前的取暖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供暖单位应向原缴费单位追缴欠款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供暖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收取拖欠的供暖费:
  对低收入家庭、边缘低收入家庭、破产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与原单位分离的职工,供暖单位应当将原单位所欠供暖费从原欠款中收回,不得向个人用户追缴原单位所欠供暖费。
  有供暖费用困难的,由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有供暖费用能力之前,对陈某拖欠的暖气费进行处理。
  对已办理供暖费过户手续的用热人,单位在过户前所欠的供暖费,由供暖单位向原承担供暖费的单位追缴,接收单位只承担过户后的供暖费报销。
  业主变更原业主所在单位的采暖费的,供暖单位应当依法收回新房所有人承担的暖气费。供暖单位不得以原业主欠陈某供暖费为由,拒绝与新业主签订补充供暖合同。
  “规定”第十二条强调,供暖单位不得拒绝收取当年的采暖费,不得以用户所在的供暖单位有未缴纳的采暖费为由停止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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